弗吉尼亚州副州长的官方职责于《弗吉尼亚州宪法》第五条中规定。根据《弗吉尼亚州宪法》,副州长的正式职责包括担任参议院议长并主持参议院。
弗吉尼亚州宪法还规定副州长为州长的第一继任者。如果总督因死亡、丧失资格或辞职而无法任职,则副总督将成为总督。
除了宪法职责外,《弗吉尼亚法典》还规定副州长应担任数个其他州委员会和理事会的成员,包括詹姆斯敦-约克镇基金会和弗吉尼亚农村中心的董事会;弗吉尼亚经济发展伙伴关系和弗吉尼亚旅游局的董事会;弗吉尼亚军事顾问委员会、联邦准备委员会和弗吉尼亚未来委员会。
副州长与州长同时选举,但在弗吉尼亚州,州长与副州长是分开选举的,即他们不以同一候选人身份参选。因此,有可能出现不同政党的州长和副州长。
虽然弗吉尼亚州宪法规定州长只能任职一个四年任期,但副州长的任期次数没有限制。